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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旅游市场违法典型案例→

为迎接旅游旺季,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旅游市场典型违法案例,提醒广大涉旅经营主体要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案例一:强制服务并收费案


案情概要


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经营的景区在网络销售“门票+观光车”套票过程中,无单独购买门票或观光车票途径和通道,存在门票与观光车票捆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了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九)项规定,依法给予罚款5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捆绑销售通常将多种商品或服务打包出售,消费者无法单独选择其中某一商品或服务。通过捆绑销售的方式,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案例二:不履行价格承诺案


案情概要


为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秩序,呼伦贝尔市住宿行业纷纷自愿晾晒住宿价格,进行酒店房价最高限价承诺。呼伦贝尔市某宾馆有限公司经营的旅游点通过携程网站销售的5类房间住宿价格与自愿承诺的销售价格不符,高于承诺价格进行销售,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没款41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价格承诺是一种在商业和经济领域广泛应用的行为方式,指的是经营者向消费者、客户或者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的关于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特定声明或保证,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并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或服务。




案例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情概要


某民宿食品个体经营者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向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现场提取餐饮经营服务货值金额共计2604元,违法所得共计604元。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4元,给予罚款12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每一道生产流程、每一个制作环节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无证无照”提供餐饮服务极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危害性大、法律后果严重,一直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重点。在此提醒告诫各餐饮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不可心存侥幸,要确保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从事生产、经营无标签的

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概要


呼伦贝尔市某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冰柜内存放待销售肚包肉共5袋,其中:4袋无任何标识及标签,1袋包装上未标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食品相关信息及标签。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没收无标签的肚包肉5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4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解析



在商场、超市和食品经营店销售的大部分食品都属于预包装食品,消费者往往通过预包装食品标签展示的食品生产信息、质量信息、营养信息、安全信息和产品宣传等内容,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依据。食品的标签与其标识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必须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来源: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美编:刘金旭

主编:鄂桂晶

监审:刁岩 郭悦

监制:康健 陈静文

总监制:张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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