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近日,大荔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妨害司法秩序的诉讼行为进行司法惩戒,以实际行动捍卫了司法权威与诚信底线。
2025年,杨某驾驶的车辆与张某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4S店将张某的车辆拆检并出具了维修项目清单,后张某将其车辆转至其他修理厂修复。双方就车辆维修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便起诉至法院,同时将4S店出具的维修项目清单、车辆维修费发票等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诉讼中,经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提交维修项目清单、发票及支付凭证等与车辆实际的维修情况及金额均不一致,张某在诉讼中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行为,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处罚,张某已认罚。
法官说法:
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途径,但绝不是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张某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严重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虚假诉讼,法院将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任何企图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