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定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虚开发票的定性要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主观要件:故意,明知是虚假发票而开具,通常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客观要件:
无中生有:无真实交易背景,虚构交易开具发票。
金额虚增:实际交易金额低于发票金额,虚增发票金额。
内容不实: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如虚报品名、数量、单价等。
虚开空白发票:开具没有具体内容的空白发票供他人填写。
结果要件:虚开发票行为已实际发生,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或税务机关难以查证。
定罪量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责任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的行为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税务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